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3700 证券简称:阿斯克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阿斯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3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 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阿斯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阿斯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阿斯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设股东监事二名,
职工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下列议事原则:
(一)整体负责的原则。监事会全体监事应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向全体股东和职工负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出席人数的原则。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及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多数通过有效的原则。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无条件执行决议的原则。缺席监事和出席会议的监事(含持反对意见和弃权的监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事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职工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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