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东莞证券关于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终止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后未提出复核申请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收到终止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后未提出 否
复核申请
2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收到终止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后未提出复核申请
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高科”或“公司”)于 2024年 9 月 18 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作出终止佛山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未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股票挂牌决定的公告》(股转公告〔2024〕375 号)。因博远高科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博远高科股票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复核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博远高科收到终止挂牌决定已满 5 个交易日,公司未向全国股转
公司提出复核申请。
2、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在复核期限届满当日,披露关于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提示性公告。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披露上述事项,公司存在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本次风险事项由主办券商代为披露。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博远高科未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复核申请且不存在影响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10
日起复牌,并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对
博远高科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博远”。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将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他相关风险事项进展,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公司及主办券商联系方式如下:
博远高科联系人:郑晓彬
电话:0755-83273666
主办券商联系人:苏小姐
电话:0769-22119285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作出终止佛山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未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股票挂牌决定的公告》(股转公告〔2024〕375 号)
东莞证券
202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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