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2
证券代码:833720 证券简称:网信联动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市网信联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3月1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2月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倪泽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佳奇、段超凡(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袁宁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祝晓阳、刘晓玲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网信联动: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网信联动: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另一创始王延生先生的起诉,并对本案被告袁宁武先生申请单独起诉。案件已于2019年3月18开庭。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袁宁武向深圳创投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以受让深创投公司持有的1025万股深圳市网信联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信联动公司)股份(股权回购款以深创投公司投资额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从201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袁宁武实际支付之日,现暂计至2018年2月1日的股权回购款金额为47686666.67元);
2、判令袁宁武向深创投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3、判令袁宁武向深创投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60000元、开具保函的费用41000元(一审庭审时深创投公司撤回关于开具保函费用的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袁宁武承担。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1.关于程序问题,本案应追加王延生的合法继承人王立博士为本案
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深创投公司所诉请的股权回购涉及三个主
要协议(《2010年补充协议》、《2014年补充协议》、《2015年补充
协议》)均由袁宁武和王延生共同签署,其二人承担的是共同支付
义务,王立博士为王延生儿子、法定继承人,该事实深创投也知
情,且袁宁武已提供王立博士的身份信息。如果不追加王立博士
及王延生其他合法继承人作为共同人参与诉讼,对袁宁武不公平,
对王延生的合法继承人亦不公平。
2.关于实体问题,案件涉及股权回购是双方附条件的约定,深创投
公司诉请的股权回购条件不成就,深创投无权行使股权回购的请
求。2015年6月19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从2015年4月6日和
2015年4月20日深创投与创始股东及袁宁武的往来邮件表明,
深创投一直推动网信联动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转让,2015年6月22
日,网信联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公司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议案》,该议案于
2015年7月7日获得网信联动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全票通过,2015年10月8日,网信联动公司正式在新三板挂牌
上市。合力推动网信联动公司股份制改制及新三板挂牌符合2010
年《增资协议》约定。《2015年补充协议》深创投对网信联动公司
创始股东股权回购的约定做了重大变更约定,约定股权回购前提
为:网信联动公司2016年前“新三板挂牌不成功”。网信联动公
司已于约定前实现了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深创投公司要求袁宁武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成就,故深创投公司不得要求袁宁武回购其股
权并承担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7月5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创始股东暂未报告已收到案件应诉通知书。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创投已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创始股东暂未报告已收到应诉通知书。2016年创始股东王延生的去世以及投资股东对创始股东的股权回购诉讼已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