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1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33723 证券简称:三江并流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云南监管局出具警示
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云南证监局关于对三江并流及相关责任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6 月 7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
关系
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 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5
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
欧锡均 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董
控制人 事长
欧鑫 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总
控制人 经理
刘明艳 董监高 财务负责人
金华友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的事项类别:
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 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3 年年度
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欧锡均、时任总经理欧鑫、时任财 务负责人刘明艳、时任董事会秘书金华友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编号:2024-015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方面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财务方面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中提出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 发生。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4 号。
云南三江并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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