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1 17:03:45 股吧网页版
威尔弗: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3724 证券简称:威尔弗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州威尔弗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威尔弗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州威尔弗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 和其他法律以及《广州威尔弗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及其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
职务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原监事在继任者就任前的继续履职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