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833726 证券简称:蜂派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公司”) 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蜂派公 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民生信托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 京
0101 民初 10461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做出二审(终审)判决:“民生信托
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今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公司”) 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蜂派公
司”)营业信托纠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做出(2022)
京 0101 民初 10461 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诉人民生信托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蜂派公司营业信托纠纷
一案,民生信托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1 民初 10461 号
民事判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一审诉讼
杭州蜂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杭州蜂派公司与民生信托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签订的《汇鑫五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2.要
求民生信托公司返还杭州蜂派公司认购本金 2,290,840.01 元;3.要求民生信托公 司赔偿杭州蜂派公司利息损失(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9%自2021
年 2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7 日,扣减已收
到的 24,637.13 元);4.要求民生信托公司赔偿杭州蜂派公司律师费损失 10,000 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民生信托公司承担。
诉讼事实和理由:资金运用存在与推介材料及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不一 致,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违反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单位期限届满后, 民生信托公司未分配信托利益,且违反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包括违规运用资金、违反投资比例限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被告未尽到受托人的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2、二审诉讼
民生信托公司上诉请求:一 、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京0101 民初 10461 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杭州蜂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杭州蜂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目前信托合同在履行状态,受托人也一直在履行信托管理人职责,案涉信托合同属于投资类产品,目前无法满足杭州蜂派公司的赎回申请,是因为涉案产品出现了流动性风险,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目前无法及时变现。目前除了杭州蜂派公司以外,还有大量投资人需要分配,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民生信托公司目前无法满足全部兑付分配的要求。在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未能及时变现,且可以分配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应分配的信托利益时,民生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期分配信托利益,民生信托公司不具有强制性付款义务。
二、根据信托合同 15.2 的约定:只有受托人存在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情况下,才以固有财产赔偿,而且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给信托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使民生信托公司存在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的情形,也应在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确定以后,在实际损失范围内赔偿。杭州蜂派公司认购产品的资金直接汇至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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