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19
公告编号:2024-007
证券代码:833726 证券简称:蜂派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0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2)赣 0113 民初 21254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蜂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今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07
姓名或名称: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韩伟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签订《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131 号深圳上
寮农批市场产业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及相关附件,约定了原告认购/申购信托资金金额叁佰万元整,预计信托期限 12 个月。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做出了明确约定,第 12 条约 定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 托人做出相应说明;第 13 条约定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 信托目的或者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职责;第 21.1 条约定如委托人、受托人或 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 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 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22 年 1 月 18 日,被告出具《信托受益权份额确认书》,确认原告持有上
述信托产品单位份额叁佰万份,初始认购/申购信托资金叁佰万元,所持信托单
位预计信托期限为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2 年 2 月 4 日。之后,原告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收到“长盈 131 号收益分配”3,216.94 元。
另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就部分受益人关于该信托 计划的举报岀具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核实确认“长盈 13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问题,主要存在尽职调 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几个方面。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信托全部份额,就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 收支情况进行说明,进行信息披露,被告一直未答复。信托单位期限届满后, 被告未分配信托利益,且违反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包括在推 介过程中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存在与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不一致的情况,在 受托期间违反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被告未尽到受托人的义务,已经构成严 重违约。
公告编号:2024-007
综上,被告作为受托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行为。 被告的多重违约导致原告申购信托产品份额在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后依约得 到兑付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据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并赔偿因其 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雪松国际信托·长盈 131 号深圳上寮农批市场产业
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3,000,000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 348,794.02 元(以 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8.3%,自 2021 年 2 月 4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4 日,扣减已收到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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