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3 17:18:01 股吧网页版
兆晟科技:回购股份方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证券代码:833727 证券简称:兆晟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关于以竞价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通过。该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回购用途及目的
本次回购股份主要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考虑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三、 回购方式

本次回购方式为竞价方式回购。

如回购期间涉及股票交易方式变更,将及时调整回购方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义务。
四、 回购价格、定价原则及合理性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近期公司股价,确定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25.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
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6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存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为17.49元,拟回购价格上限不低于上述价格,不高于上述价格的200%。

本次拟回购价格上限不存在低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6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交易均价的情形,不存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出现单笔、少量成交情形。

本次拟回购价格上限不存在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6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交易均价的200%的情形。

自董事会决议至回购完成期间,如公司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将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及时调整回购价格。

调整公式为:P=(P0 ﹣V *Q/Q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V为每股的派息额;Q为扣除已回购股份数的公司股份总额;Q0为回购前公司原股份总额;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
五、 拟回购数量、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不超过 2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80 万股。

具体回购股份使用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成实际情况为准。

自董事会决议至回购完成期间,如公司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将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及时调整剩余应回购股份数量。
六、 回购实施期限
(一)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使用回购资金总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
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二)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回购:
1.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交易日内;
2.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在集合竞价方式回购情况下,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回购实施预告,公告拟
实施回购的时间区间,提示投资者关注回购机会。
(四) 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将加强对回购交易指令的管理,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控
制知情人范围,合理发出回购交易指令,坚决避免发生“约定交易”、“变相定向回
购”等违规情形。
七、 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拟回购股份数量区间及用途,如本次回购达到数量上限,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为:

回购实施前 回购完成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 26,125,528 43.54% 26,125,528……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