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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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三期)
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公司、 兆晟科技)拟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 以及兆晟科技与国泰海
通签署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
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 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国泰海通为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 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建立了相应
的辅导工作小组,辅导工作主要由刘玉飞、 赵晋、 胡译涵、 李日旺、 王晓洁、吕
含吟和潘雨婷完成,其中, 刘玉飞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以
上辅导人员均为国泰海通正式员工,并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具备相关法律、
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必要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要求,能够胜任辅导对象的上市辅导工作。本阶段辅导期内, 辅导工作
小组成员未发生变化。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期间为: 2026 年 1 月-2026 年 3 月。在辅导过程中, 国泰海通辅导
工作小组成员采用核查兆晟科技提交的书面文件、原始凭证、与相关方就专题事
项进行分析研究、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对相关方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兆晟科技
进行尽职调查;采取座谈、督促自学、 召开培训会议以及咨询解答相结合等多种
形式对兆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进行了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等上市相关知识的辅导。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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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公司提交的财务、业务、法律等资料,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
2、实地走访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
3、 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证;
4、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关联方、董监高等核心人员个人的银行
流水;
5、取得并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内档,梳理并核查公司的历史沿
革情况;
6、结合访谈、网络核查、查阅公司所提供书面文件等方式,梳理公司的业
务与技术情况、风险因素、业务发展目标等;
7、取得并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等,了解公司
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情况等;
8、辅导公司就募投项目的设计、土地取得、审批等方面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9、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
辅导培训,使其对资本市场主要法律法规、 最新监管政策和资本市场最新动态有
更加充分深入的了解。
目前,第三期辅导工作已顺利完成,辅导计划履行情况良好。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发行人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积极配合辅导工作,协助辅导对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等内容,按计划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等。
二、 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在前期辅导工作中, 公司募投项目尚处于规划论证阶段,募投项目的用地尚
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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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募投项目用地情况;待取得募
投项目用地后,公司将尽快完成项目的备案、环评等审批工作。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公司募投项目尚处于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 尚未进行项目备案、环评批复、
能评批复等程序。 辅导工作小组将协助公司进一步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案的
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工作, 并尽快履行募投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察院认为,
被告单位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磊、直接责任人员
黄萍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将属于国家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管理的锗镜片走私出口,
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起诉事项尚未
最终判决,判决结果和对公司、相关人员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展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辅导机构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 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国泰海通将由现有辅导工作小组,主要围绕督促辅导对象加强学习、
继续完善尽职调查开展辅导工作。
1、集中学习、模拟考试
国泰海通将继续通过集中培训、 座谈、组织辅导对象自学和讨论、针对辅导
内容组织模拟考试等多种方式继续开展辅导培训工作,并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
司可能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按照拟定的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意见。
2、继续完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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