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关于对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6〕366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晟科技公司)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9445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公告〔2025〕186号)要求,现将兆晟科技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所述,兆晟科技公
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
单位兆晟科技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将属于国家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管理的锗镜片走私出口,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兆晟科技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兆晟科技公司已就本说明一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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