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3735 证券简称:森井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理利益及募集资 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 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新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项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金额较大的需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如下行为:
(一)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三)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十四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