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3735 证券简称:森井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 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合理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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