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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6:02:02 股吧网页版
森井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3735 证券简称:森井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 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
正。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并且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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