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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6:07:00 股吧网页版
森井生物:总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3735 证券简称:森井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森 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 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或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
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
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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