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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8:00:04 股吧网页版
望湘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月 27日 10:00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昌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6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议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5,466万股。同意 5,46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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