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3743 证券简称:东邦御厨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北京东 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
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 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
公司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 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并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出具相关会议决议。与此相关的
核准文件应抄送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存续期间,子公司协助公司相关部门行使担保事项日常管理职责。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
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财务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
相关资料、需担保的额度及其他财务部要求提供的资料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
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面决议。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
得在与保证有关的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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