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30
证券代码:833747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否则公司
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
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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