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833748 证券简称:奥图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章规定。
第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
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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