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披露及更新......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25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0
二十一、对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0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 ...... 31
第三部分 北交所问询函部分回复的更新...... 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31530-17 号
致: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出具《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并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5] 0011015890 号《审计报告》(与大华审字[2023]001508 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21555 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5]0011003662 号《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5]001100015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5]0011008176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
损益鉴证报告》”)等,本所经办律师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
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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