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33755 证券简称:扬德环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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