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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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7 日下午 14 时在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6 日 15:00 至
6 月 7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持有公司股份 51,11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8%。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股份51,15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2%。
(三)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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