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33763 证券简称:ST 原态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26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温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仲裁尚在审理过程中。
二、 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11 月 16 日、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与申请人分别签
订《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酒窖(配套及绿化)建设工程, 约定:酒窖(配套及绿化)的合同暂定价为2000000 元,厂房工程的合同暂定价为 405000 元,竣工结算按现行规定计价及取费,税金按结算价不下浮,其余下浮 10%。其中酒窖(配
套及绿化)于 2017 年 3 月份完工,厂房于 2017 年 12 月完工,2018
年11月26申请人为公司垫付勘探费用 18500元。2019年4月17日,申请人向公司送达了两个建设工程的结算资料,其中酒窖(配套及绿化)工程结算价为 2494168 元(已下浮)厂房工程结算价为 4098607元(巳下浮),总计工程结算款为 6582775 元。公司总计支付工程款3410000 元,并巳退回厂房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余欠工程款 3182775元未支付和酒窖( 配套及绿化)履约保证金 200000 元未返还。但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量及相应金额未经过造价审核,双方存在异议,未能达成一致。
(三) 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金额支付欠余工程款 3182775 元和酒窖(配套及绿化)履约保证金 200000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11 月 26 为被申请人垫付
中鑫勘探公司的勘探费用 18500 元。
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1 月 16 日、2017 年 3 月 2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酒窖(配套及绿化)和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约定:酒窖(配套及绿化)的合同暂定价 2000000 元,厂房工程的合同暂定价为 4050000元,竣工结算按现行规定计价及取费,税金按结算价不下浮,其余下浮 10%。两份合同的其他条款均一致:工程施工地点为泰顺县大安乡大丘坪村;合同工期为 180 日历天;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月进度敖报表后,在次月 5 日前由发包人工程师审核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 85%的工程款;工程量新增及变更所增加的工程款,由发包人及发包方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 85%的工程款;完工后三天内支付总价款的 90%,竣工结算后余款在 7 天内一次性付清;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书后 28 于内,若逾期未完成审批的,由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及其中的全部内容;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金额为合同价的 10%、履约保证金自本工程验收合格或者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一周内 ,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如发包人逾期退还履约担保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支付了酒窖建设工程的保证金 200000 元,并按约完成浙江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酒 窖( 配套及绿化)和厂房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其中酒窖( 配
套及绿化)于 2017 年 3 月份完工,交付被申请人用于储存白酒; 厂
房 2017 年 12 月完工交付被申请人使用,2018 年 11 月 26 为被申请
人垫付中鑫勘探公司的勘探费用 18500 元。2019 年 4 月 17 日,申请
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两个建设工程的结算资料,其中酒窖(配套及绿化)工程结算价为 2494168 元(巳下浮)、厂房工程结算价为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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