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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斯达电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3764 证券简称:斯达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0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上述第(2)项担保行为涉及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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