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3764 证券简称:斯达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0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门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门账户,不能混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4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 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
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与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
管协议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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