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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7:31:00 股吧网页版
五轮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五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五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五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五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月20日14时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杨背工业区三期六栋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五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治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会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一起公告。

5、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深圳市五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参加表决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时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
道黄田社区杨背工业区三期六栋四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钟鸣先生因出差不能现场出席并主持,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郭坤鹏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5:00-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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