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6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B0038号
致: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泰环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泰环保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中泰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泰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泰环保根据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决定召集。
2019年4月25日,中泰环保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中泰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在浙江省诸暨市西二环路288号外贸大厦21楼诸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泰环保董事长屠天云先生主持。
经查验,中泰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泰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泰环保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3,840.3万股,占中泰环保股份总数的51.2040%。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中泰环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泰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泰环保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中泰环保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的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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