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3770 证券简称:宏伟供应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经 2020 年 4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宏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经 2012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
据 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20 年 4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第二次修订,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宏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宏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接受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包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包含 5%)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对第(七)项之外的公司关联人所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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