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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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蓝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张灵芝律师、李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10: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公司六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68,175,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电子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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