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2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33782 证券简称:天锐医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裁决书的日期:2019年7月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1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卢月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秦宜、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段华、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巡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钟涛、无
公告编号:2019-022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卢月平因同被告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于2017年9月5日,查封保全了被告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信息”)同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锐医药”)于2017年4月20日交易的房产。天锐医药根据国家法律和交易实际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星法院”)提起查封异议并得到法院支持,下达了裁定书【(2018)桂0305执异25号】。卢月平不服七星法院的裁定,于2019年1月19日向七星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主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了直接判决,未采信二被告的证据,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撒销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5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被保全人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铁山工业园紫杉路8号桂林金源软件研发基地综合服务楼的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441191号;土地证号为:桂市国用(2015)第600009号);柱林金源软件研发基地研发楼的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441192号;土地证号为:桂市国用(2015)第600010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查封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时仍登记在被告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且案外人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占有过。另外,从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凭证可见,截止查封之日,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但未付完全部转让款,还逾期支付合同的第一期转让款。因此,所有证据证明,被告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支付全部价款,也未实际占有该财产,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综上,原告采取的查封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2、案外人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18日知晓保全裁定;在2017年10月,曾以案外人的身份参与了原告与被告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的调解。被告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知晓查封裁定一年后才向七星法院提出保全异议,与法律规定的15日内提出的规定不符。被告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程序不合法。3、根据原告与被告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保全裁定进行的调解,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桂0304民初22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在此裁定中,被告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标的的查封申请恰恰证明了其承认上述不动产属于他们的资产,未过户给被告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也再次证明了被告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占有其所提的执行异议的财产。4、被告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协议》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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