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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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贾环安律师、徐诗安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沈阳·石家庄·郑州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深圳超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于2026年1月9日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1101-1106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三)本次股东会的主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钱志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43,926,50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492%,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公司同一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中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本次股东会议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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