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33789 证券简称:ST 贵之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易佳斌、张玉、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郑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史金宝、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史金宝、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0-010
姓名或名称:广州楚彬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小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
公司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以及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 0111 民初 1865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上诉讼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10 月 30 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 0111 民
初 18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李玲与被告郑靖签订的《合伙企业出资
认购协议》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解除;驳回原告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玲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 0111 民初 1865
号民事判决,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9 月 12 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玲的上诉主张既没有法
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李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8)湘 01 民终 22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玲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 01 民终 2229 号民事判决,
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作出
公告编号:2020-010
(2019)湘民申 1565 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11 日作出的
(2019)湘民再 6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 01 民终 2229 号民事判决
和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 0111 民初 1865 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李玲与郑靖签订的《合伙企业出资认购协议》;
(三)郑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李玲 100 万元及利息
(以本金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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