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6-25 15:44:02 股吧网页版
ST贵之步: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25


公告编号:2019-034

证券代码:833789 证券简称:ST贵之步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6月1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6月1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文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郑靖(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史金宝、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史金宝、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广州楚彬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小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34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一告知案外人嵇建玲,被告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二公司正在筹备新三板上市,鼓动嵇建玲参与被告二公司投资,购买被告二公司原始股。嵇建玲将有关情况告知原告后,被告一同样鼓动原告购买被告二公司原始股,并于2015年5月与原告签订了《合伙企业出资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一作为发起合伙人,拟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原告作为新增合伙人加入该合伙企业,以现金出资200万元,对应被告二公司33.3333万股。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一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二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投资款20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15年7月13日,被告一设立了作为持股平台的被告三合伙企业。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没有为原告购买被告二公司原始股,且被告二公司早在2015年10月23日就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三被告一直隐瞒实情、占用原告资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200万元。

2、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23日至返还投资款期间的同期贷款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303,472元),1-2项合计2,303,472元。
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就原告所述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没有为原告购买被告二公司原

公告编号:2019-034

始股,且被告二公司早在2015年10月23日就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三被告一直隐瞒实情、占用原告资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客观事实,对此说明如下:

依照《合伙企业出资认购协议》约定,于2015年7月13日,广州楚彬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

在合伙企业设立后,2015年12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为了保障合同约定和设立目的,广州楚彬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代持的方式,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份额,取得郑靖持有的设立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