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5
公告编号:2019-034
证券代码:833789 证券简称:ST贵之步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6月1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6月1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文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郑靖(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史金宝、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史金宝、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广州楚彬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小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34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一告知案外人嵇建玲,被告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二公司正在筹备新三板上市,鼓动嵇建玲参与被告二公司投资,购买被告二公司原始股。嵇建玲将有关情况告知原告后,被告一同样鼓动原告购买被告二公司原始股,并于2015年5月与原告签订了《合伙企业出资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一作为发起合伙人,拟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原告作为新增合伙人加入该合伙企业,以现金出资200万元,对应被告二公司33.3333万股。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一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二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投资款20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15年7月13日,被告一设立了作为持股平台的被告三合伙企业。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没有为原告购买被告二公司原始股,且被告二公司早在2015年10月23日就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三被告一直隐瞒实情、占用原告资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200万元。
2、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23日至返还投资款期间的同期贷款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303,472元),1-2项合计2,303,472元。
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就原告所述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没有为原告购买被告二公司原
公告编号:2019-034
始股,且被告二公司早在2015年10月23日就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三被告一直隐瞒实情、占用原告资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客观事实,对此说明如下:
依照《合伙企业出资认购协议》约定,于2015年7月13日,广州楚彬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
在合伙企业设立后,2015年12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为了保障合同约定和设立目的,广州楚彬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代持的方式,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份额,取得郑靖持有的设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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