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6
公告编号:2019-035
证券代码:833789 证券简称:ST贵之步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2月1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2月1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少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和平、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俊亮、李玉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郑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俊亮、李玉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林创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19-035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建、刘佳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2018年2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司2018年2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31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02民初10371号判决结果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被告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支付利息和罚息70468.21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自2017年12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郑靖对被告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对被告郑靖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882号中环公寓北栋5*1、7*1号房屋的处置,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
公告编号:2019-035
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34元,由被告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郑靖共同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与银行努力沟通协调,以双方共赢为目的,解决此项借贷诉讼纠纷。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形成的借贷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郑靖以其名下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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