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33804 证券简称:康威通信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维护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
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并需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
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审批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担保数额相当的
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必须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若反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股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八条 公司若提供对外担保的,必须严格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
而全面、真实、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九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宜,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若股东会违反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投赞成票的股东应该对公司及其他未投赞成票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除了上述需由股东会审批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必须有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召开董事会,并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
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否则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董事会决议中持赞成票的董事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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