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33804 证券简称:康威通信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公司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挂牌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如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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