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33813 证券简称:泓阳环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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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 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批准。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可以无需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八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业务,财务部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九条 当有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并进行审查和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被担保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等);
(二)被担保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债权人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被担保企业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资料;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审查、评估中应当回避。
第二节 担保审查与审议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担保业务评估报告,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状况。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1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4 .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5 .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
大赔偿责任的;
6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
7.与公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 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8 .公司之前为其提供的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9 .公司认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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