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3822 证券简称:铭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州市铭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铭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铭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遵照《广州市铭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依法合规、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所属子
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
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的专项账户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两周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三)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股转公司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股转公司备案并公告。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股转公司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股转公司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五)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并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六)募集资金系拟投资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