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3822 证券简称:铭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州市铭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铭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铭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广州市铭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基本政策
第二条 公司股利分配工作须严格遵循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求
出发,统筹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
切实保障股东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等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实施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政策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鼓励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经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
(二)鼓励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财务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为单位明确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
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明确注明是否含税。
第七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形式分配股利,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方式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