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
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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