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天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按照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进行说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
准,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系指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含本
数),或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
(含本数),或超过5,000 元。
4、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经营状况良好且已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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