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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17:42:21 股吧网页版
天波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
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
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

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
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
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予以
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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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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