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 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 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
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 情况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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