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833840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9 年 1 月 1 日
以财政部发布通知规定的实施日起执行变更。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公司基差业务相关合同会计核算适用于中国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及其应用指南。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修订并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本公司基差业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等(以上准则简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其他事项的影响已在 2019 年 8 月 19 日《永安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中进行披露。
(三)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1)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会〔2017〕22 号),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
公告编号:2020-015
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17 年度颁布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的基差业务相关合同
属于新金融工具准则核算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范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准则。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
公告编号:2020-015
六、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无法追溯调整的/不采用追溯调整的
1.本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本公司基差业务相关合同的会计核算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
具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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