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3
证券代码:833840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还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
事会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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