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3
证券代码:833840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后适
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
门和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