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3
证券代码:833840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如有,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
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存管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存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存管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六)公司、存管银行、保荐机构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
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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