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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天艺传媒: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30

证券代码:833842 证券简称:天艺传媒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市天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1月30日(重新受理日期为2018年3月5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

(四)豁免披露情况:

由于该诉讼涉及重大商业机密,如在受理时点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不利于公司诉前工作的执行以及公司的债权实现,从而可能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故公司已于2018年1月30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该诉讼事项豁免在受理时点进行信息披露。近期,相关诉讼材料已送达被告,该诉讼事项不存在继续保密的必要,公司现根据相关规定就该诉讼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厦门市天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林少敏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包头市红卫日用品化工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奇德喜

(三)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5日,双方签订《广告合同书》,约定天艺传媒

为红卫日化在厦门航空所属客机内的座椅头片媒体发布总值 1080

万元的广告。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天艺传媒可选择红卫日化产品抵偿广告费。后天艺传媒为红卫日化发布合计价值720万元的广告,但是红卫日化并未完全按照天艺传媒订单要求提供产品。故天艺传媒解除广告合同,诉求红卫日化支付广告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GGHTS201702”号《广告合同书》、“BCXY-201702”号《广告合同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已经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付清拖欠的已发布广告费人民币

6,777,397.72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付清已发布广告费 720 万元应纳增值

税432,000元、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28,96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应付未付款221,457.84元为基数自

2017年12月2日起按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暂计至2018年1月30日为66,437.35元);以应付未付款

6,555,939.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5‰/日计算至实际

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 1月 30日为

983,390.98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6万元(1080万

元×20%);

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履行的广告费人民币360万元;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8年1月30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取得

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闽0203民

初2638号]。后因公司案件受理费缴交衔接不及时导致逾期,法院

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公司于2018年3月5日重新向厦门市思明区

人民法院起诉并取得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闽0203民初4418号]。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未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在 2017 年度未确认来自红卫日化的

营业收入。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资金使用未受到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状况评估其对财务影响,并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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