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5243332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律师、严海忠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认真的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扬州市邗江区正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18年5月8日在扬州市邗江北路298号山河园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公告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2,4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和预计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改相关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