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05
证券代码:833851 证券简称:景云祥 主办券商:中信证劵
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于召开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董事会。
第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和总经理列席
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10个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如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第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和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Email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
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记名
投票表决、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
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与会董事在对各个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对某一议题的讨论和表决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如果董事会的议题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该董事应回避讨论与表决,董事会决议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对关联事项的表决,须经除该关联董事以外的其他
参加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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