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05
证券代码:833851 证券简称:景云祥 主办券商:中信证劵
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3
第三章 关联交易......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6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8
第六章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如公司股票依法进入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并公开转让,关联交易的管理并应遵守证监会相关法规及交易场所指定的规则。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方。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仅仅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公司分管具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据此判断关联关系并初步
认定交易是否属关联交易,按照本办法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业务活动发现属关联交易的商业活动没有依本办法提交决策的,应报告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销售产品、商品;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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